為規范進出口收發貨人的申報行為,統一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要求,海關總署對原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》(海關總署2004年第34號公告)再次進行了修訂。本次修訂后的規范文本及有關內容公告如下:
一、本次修訂補充了2004年以來散落在相關文件中的關于報關單填制的內容。主要根據環保總局、海關總署、質檢總局2005年第47號公告,環??偩?、海關總署2005年第46號公告,海關總署2005年第69號公告,海關總署2006年第16、37、43、64號公告,海關總署2007年第24號公告,海關總署2008年第4號公告,海關總署令第156號等相關文件,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(出)口貨物報關單》中的“備案號”、“運輸方式”、“隨附單據”和“標記嘜碼及備注”等相關欄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應調整。
二、鑒于海關H883系統逐步退出運行,本次修訂撤銷了涉及H883系統報關單的填制要求,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(出)口貨物報關單》中的“海關編號”、“進口日期/出口日期”、“申報日期”、“運輸工具名稱”、“提運單號”、“集裝箱號”、“運費”、“保費”、“雜費”、“隨附單據”、“標記嘜碼及備注”和“填制日期”的填制分別作出了規范。
修訂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》自2008年10月1日起執行,海關總署2004年第34號公告、2005年第69號公告、2008年第4號公告同時廢止。原已印制的紙質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(出)口貨物報關單》仍可繼續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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